第号“格瑞飞科”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商标异字第号
异议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杰瑞能源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杰瑞能源服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期《商标公告》第号“格瑞飞科”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人在第7类“石油开采、石油精炼工业用机器设备;石油化工设备;石油专用泥浆泵;地质勘探、采矿选矿用机器设备;矿井作业机械;柴油机(陆地车辆用的除外);气体液化设备;泵(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蒸汽或油分离器;非陆地车辆用引擎”、第37类“修复磨损或部分损坏的发动机;修复磨损或部分损坏的机器;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陆地车辆保养和修理;运载工具故障修理服务;采矿;冷冻设备的安装和修理;防盗报警系统的安装与修理;飞机保养与修理;涂清漆服务”等商品及服务上提出被异议商标“格瑞飞科”的注册申请,并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异议人在上述两个类别上对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包括第7类的“石油开采、石油精炼工业用机器设备;石油化工设备;石油专用泥浆泵;地质勘探、采矿选矿用机器设备;矿井作业机械;柴油机(陆地车辆用的除外);气体液化设备;泵(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蒸汽或油分离器;非陆地车辆用引擎”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号、第号“飞科FLYCO”商标核定使用于第7类“矿井作业机械;轧钢机;油精炼机器;挖掘机;电梯(升降机);电锤;铸造机械;蒸汽机;内燃机点火装置;非陆地车辆用空气涡轮机;制针机;制纽扣机;机床;拉线机;非手动的手持工具;静电工业设备;光学冷加工设备;气体分离设备;喷漆枪;净化冷却空气用过滤器(引擎用);离心机;自闭式加油枪;阀(机器部件);空气冷凝器;气压缸(机器部件);万向节;轴承(机器部件);机器传动带;电焊设备;电动清洁机械和设备;压滤机;电控拉窗帘装置;滚筒(机器部件);贴标签机(机器);电动擦鞋机;球拍穿线机;自动售货机;航空加油车接头;贮液器(机器部件);电镀机;化肥制造设备;无绳电动扫地机”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包括第37类的“修复磨损或部分损坏的发动机;修复磨损或部分损坏的机器;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陆地车辆保养和修理;运载工具故障修理服务;采矿;冷冻设备的安装和修理;防盗报警系统的安装与修理;飞机保养与修理;涂清漆服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号“飞科FLYCO”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7类“电器设备的安装与修理;计算机硬件安装、维护和修理;钟表修理;防盗警报系统的安装与维修;家具保养;车辆保养和修理;修鞋;干洗;室内装璜;建筑”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部分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服务虽属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其注册并使用在“剃须刀”等商品上的“飞科”商标予以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及服务与上述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方式等方面差异显著,并且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亦存在明显区别,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驰名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号“格瑞飞科”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年01月25日
来源: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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