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者(使用人):
感谢您长期以来对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支持!近年来,我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持续增长,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污染对环境空气质量影响较大。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请各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者(使用人)了解并做好如下工作: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非道路移动机械包含装载机、打桩机、推土机、挖掘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非公路用卡车等多种机械类型。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者(使用人)应依法对其所拥有(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承担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管理。
(一)及时注册登记编码喷码
《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号,自年2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非道路移动机械实行信息登记管理制度。新增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应当自获得所有权之日起30日内,通过互联网或者现场等方式向就近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提供登记信息。现有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应当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前款规定提供登记信息。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未按照规定提供登记信息或者及时进行变更、注销登记信息,或者提供虚假登记信息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非道路移动机械注册登记编码方式如下:
可使用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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