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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出租

来源:机械保养 时间:2023/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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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年5月12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出租资产的议案》,公司拟将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新水泥路78号中革基地厂区内的部分房屋建筑物及相关机器设备以年租金评估值.10万元(总价)为挂牌底价,在大连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对外出租,租赁期为1年起租、不超过5年。本次资产出租将采用按厂房功能分标段出租的方式进行挂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年5月13日披露的《关于对外出租资产的公告》,公告编号:-)。

二、交易进展情况

年5月21日,公司由下属分公司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铸钢分公司(以下简称“铸钢分公司”)将拟出租资产分类打包为11个标的(见下表),均以租金评估值为底价在大连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挂牌起止日期为年5月21日至年6月18日。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则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最多延长40个周期。

在挂牌期内,大连长征起重机械厂于年6月18日就标的7(清理小件车间)向大连产权交易所递交了《资产承租申请书》,成为唯一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年6月22日,铸钢分公司收到了大连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交易结果通知书》,确定大连长征起重机械厂为出租标的承租方,出租标的的首年租金为18.45万元/年。年8月10日,大连产权交易所向铸钢分公司拨付了大连长征起重机械厂支付的首年租金18.45万元。

年12月24日,经双方协商一致,铸钢分公司与大连长征起重机械厂正式签署了《租赁合同》,租期3年(自年7月1日至年6月30日),年租金18.45万元。其中首年租金已按照大连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拨付给铸钢分公司,后续年度租金按季度支付。

对于在挂牌期内未能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的10个标的,已根据延牌规则进行延长挂牌,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或可延长期限届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延牌期间尚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三、已成交标的承租方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大连长征起重机械厂

2.法定代表人:李长真

3.注册资本:万元

4.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山街号

5.类型:股份合作制

6.成立日期:年10月29日

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B

8.经营范围:起重机吊车配件、吊钩吊具、机械设备加工件加工;金属成型;起重机械安装、维修、改造(涉及行政许可,凭许可经营);经销:起重设备及配件、金属材料、五交化商品(不含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机电产品(不含汽车);起重技术咨询服务***经销:起重设备及配件、金属材料、五交化商品(不含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机电产品(不含汽车);起重技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大连长征起重机械厂为与公司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大连长征起重机械厂与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书主体

甲方: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铸钢分公司

乙方:大连长征起重机械厂

(二)《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

甲乙双方按照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签订本租赁合同。

1.租赁标的:标的7-中革车轮切割(清理);桥式起重机2台(50/10t×22×16/18、32/5t×22.5×14/16)。

2.用途:仓储(按照大连产权交易所年号)。在合同期内,乙方如需改变标的用途,应当提前15日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同意。本合同标的禁止用于易燃、易爆、有毒等物品的存放及作业。

3.租期:3年,从年7月1日至年6月30日。

4.租金:18.45万元/年。首年租金按照大连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执行。后续年度租金按季度支付,乙方应于每季度初(1月、4月、7月、10月10日前)按时交纳相应租金及上季度动能费用。租赁保证金为年租金的25%,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后10日内支付至甲方指定结算账户。租期满后,甲乙双方交接无异议的,甲方方可为乙方退还保证金。

乙方如因特殊原因拖欠租金,需在支付期限到期前5日内告知甲方,由甲方视情况决定予以延长,最多延长1次10天。超出延长期限乙方仍未交纳租金的,超出延长期限后每逾期1日甲方有权按照年租金1%标准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上限为年租金30%,在该纠纷解决前,甲方有权留置乙方存放在租赁场地的资产,超出延长期限后30日乙方仍未履行交纳租金义务的,甲方有权无条件终止合同,并享有向乙方追究违约责任及造成其他损失的权利。

一般情况下,甲方在收到乙方支付的当期租金后30个工作日内开具相关发票等单据。

5.标的承租方的变更

(1)在合同期内,乙方不征得甲方同意,无权将标的转租给第三方或与其他承租方相互对换标的厂房,否则甲方有权无条件单方解除本合同,本合同不包括对本标的外任何厂房,如需租赁必须按照甲方股份公司及国资委相关规定另行处置(如需办公室,按照厂房平均单价执行,且不超过其租期,面积不超过厂房面积5%)。

(2)在合同期内,如果甲方同意乙方将标的转租给第三方,本合同对乙方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仍由乙方继续享有和履行本合同权利义务。

6.标的涉及的厂房、设施、设备

(1)租期开始前,甲乙双方对相关设备进行交接,甲方将设备交付乙方后由乙方负责管理及维护。租期满后,乙方应当确保设备完好并交付甲方验收。

(2)标的范围内的厂房及设施自本合同履行开始时交由乙方负责日常维护保养、维修。标的范围内的消防设备、设施自本合同履行开始时交由乙方负责日常维护保养、维修。起重设备、变配电设备、管道、压力容器等作为特种设备将由甲方承担检测。上述设备、设施在合同履行前、后双方签订相关移交手续,双方按各自责任对相关费用及问题进行解决。

(3)标的范围内的厂房及设施属乙方人为损坏的由乙方负责修缮,由于不可抗力及老化损坏的由甲方负责修缮。

(4)乙方如需使用标的范围外甲方的其他设施,应当另行与甲方协商约定或参与甲方的公开招租等环节。

(5)乙方应当保持标的范围内外甲方所有设施完好无损,如果确需改造或增设其他固定设施,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再进行施工,所需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租期满后,乙方如需拆除,需将标的范围内外设施恢复原状,如乙方不愿拆除或无法拆除,甲方不予补偿,相应设施归甲方所有。

(6)乙方不得随意改动标的范围内的各动力管道,现场气体、电力、水等动力设施甲方在移交前将进行封存,对乙方必须使用的部分,经乙方确认后交由乙方管理维护。现场设备(含管道、设备、消防、厂房等)维护保养全部由乙方承担。

(7)乙方现场使用的动能费用,通过安装能源计量装置每月15日前结算上月动能费(缴费按季度),单价按甲方上月电费平均单价计算。如无法安装计量装置,甲乙双方以实际使用设备功率、时间及甲方年上半年平均电费计算租金。

(8)乙方应当遵守甲方厂区相关出入门岗管理规定,人员、车辆依规办理手续,出勤、节假日期间应当负责甲方总体管控要求。

(9)乙方现场存放的货物、设备等由乙方自行管理。

7.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版》及甲方相关规定,甲乙双方通过签订本合同和安全协议划清责任,在此明确,乙方在租用本合同标的经营过程中的一切经济纠纷及其它任何责任与甲方无关。

8.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有政策变化、政府规划等其它原因或不可抗力需要拆除租赁标的涉及的厂房或设施的,本合同即终止,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应当配合甲方移除其存放的物品和设施;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有甲所属方集团公司统一规划要求,对租赁标的涉及的厂房或设施进行统一调拨、处置或改造等,本合同即终止,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应当配合甲方移除其存放的物品和设施。

9.依据国家相关规定、《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版》及出租方相关规定,双方签订相关租赁及安全协议,划清责任;承租方在经营过程中的一切经济纠纷及其它任何责任与出租方无关。

10.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当遵守安全、环保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因此带来的一切影响均由乙方负责,且甲方保留进一步追责的权力。

11.甲方职责

(1)甲方应当按本合同约定将标的范围内厂房和设施等交付乙方,如未按时交付,每逾期1日甲方应当按照乙方年租金1%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上限为乙方年租金10%。

(2)甲方应当按本合同约定负责相应范围内的修缮工作。

(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不得无故终止合同,否则应赔偿乙方年租金的1%的经济损失。

12.乙方职责

(1)乙方不得利用租赁标的进行非法活动。

(2)乙方不得干扰和影响周围居民、厂房的正常生活、工作,不得在租用厂房周边任意堆放垃圾、废弃物等。

(3)乙方应当按本合同约定负责相应范围内的修缮工作。

(4)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及时搬出,如未按时搬出的,按照日租金标准向甲方支付逾期期间租金并向甲方支付年租金10%的违约金。

(5)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在甲方厂区和租赁标的范围内作业前,应向甲方及其上级股份公司安环部备案,包括姓名、编号、工种及作业内容等,乙方外来人员必须按照甲方及其上级股份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安全交底,并书面通知甲方及其上级股份公司安环部。

(6)乙方在租赁标的范围内的危险作业、特种作业应当按照股份公司每日安全告知公示要求上报,并告知甲方。

(7)乙方不得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时使用租赁标的范围外的场地、设施、设备等,一经发现甲方有权清理被侵占的场地、追索相关损失,保留进一步追责的权利。

(8)乙方对租赁标的范围内的场地、设施、设备等,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进行改造或变更用途。

(9)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及其上级股份公司相关部门及政府相关部门的检查,并依据实际情况划清责任,甲方有权制止租赁标的范围内的违章、违规、违法。

(10)乙方有义务做好厂房、大门周边、相关主干道的防汛、防寒、除雪等工作。

13.免责条件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任何一方经济损失的,任何一方均不得向对方提出索赔要求。

14.本合同未尽事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并作出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如协商不成,任意一方均有权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15.本合同自交易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6.本合同壹式伍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并按照甲方《Q/DZG资产租赁管理办法》分别上报股份公司备案,交大连产权交易所留存备案一份。

五、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资产出租有利于盘活公司资产,提高资产利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本次已挂牌成交标的的租金总额为55.35万元,公司在合同履行期内采用直线法将上述租金确认为租金收入,将对租期内公司各年度的财务状况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但由于交易金额较小,不会形成重大影响。本次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将密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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