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建筑起重机械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建发[】46号
各区、县住建局,各开发区住建管理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制造、出租、安装、检测单位:
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省取消承接和下放一批行政事权的通知》(市政办发[]45号)精神,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首次安装前备案、安装(拆卸)、使用登记事权已于年4月1日下放至各区县、开发区,为确保工作平稳衔接,现就规范管理建筑起重机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依据
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号)、《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省总站《关于印发陕西省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和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陕建监总发[]04号)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部门”)办理备案。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告知工程所在地设备备案部门,同时按规定提交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有关资料。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工程所在地设备备案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二、工作程序
(一)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办理事项
1.产权单位在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备备案部门办理备案。产权单位需提交的资料包括:
(1)《西安市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首次安装前备案申请表》;(附件1)
(2)产权单位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
(3)对应有效期内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4)产品合格证;
(5)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
设备应自制造完成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备案。原始购销合同中应注明设备购买高度,且不得低于设备独立高度。发票备注栏应注明设备出厂编号及合同编号。年8月1日起发票购买方应注明为产权单位。
设备备案部门应自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编号,向产权单位核发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2.设备产权变更时,原产权单位在陕西政务服务网(西安)办理转出手续,将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移交现产权单位。
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1)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适用于年10月1日至年12月31日期间的设备)、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2)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3)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现产权单位持《西安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变更申请表》(附件2)及安全技术档案到所属设备备案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变更手续。
3.外埠设备进入西安,仍使用原备案证明。
其中,陕西省内其它地市的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应到项目所属的设备备案部门进行登记,登记要求参照西安市设备备案要求;外省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单位应具有安拆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大型稀缺建筑起重机械(塔吊:起重力矩kN.m以上,施工升降机:高速变频SC/以上)方可进入。产权单位持起重机械备案证书、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等资料到项目所属的设备备案部门进行登记。设备备案部门对设备备案信息,安全技术档案,设备完整、有效性予以核查。
4.距离报废年限不足2年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部门不予办理变更手续。
5.《西安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补办,产权单位应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刊登遗失公告,公告期满后携带报刊原件及《西安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补办申请表》(附件3)办理。
6.使用年限到期或损坏报废的起重机械,产权单位持《西安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注销表》(附件4)及产权备案证原件办理注销手续,设备备案部门收回产权备案证原件。以上备案业务产权单位应将所需资料上传至陕西政务服务网(西安)具体操作规程参照《西安市政务网注册及登录导则》。
(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事项
1.安装单位应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告知工程所在地设备备案部门,同时按规定提交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相关资料。安装单位需提交的资料包括:
(1)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除)告知书三份;(附件5)
(2)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书;(复印件)
(3)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安拆单位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核对原件)
(4)出租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租赁合同,安拆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拆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原件)
(5)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原件)
(6)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原件)
(7)安拆单位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证书、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及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8)提供现场毗邻建筑物构筑物供电管线等可能影响机械使用安全的有关资料;(原件)
(9)起重机械地基基础相关验收资料。(原件)
2.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专职机管员、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产权单位负责人、安装单位负责人应在起重机械设备进入现场前,核查设备实体与资料是否一致,有无严重锈蚀、安全防护装置是否齐全有效,标识标牌是否齐全,安全技术档案是否完整等,并形成进场联合验收记录。
3.安装单位应为安拆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安装单位支付。安拆作业时,作业人员不少于4名安拆工、1名电工,1名司机,安装单位配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安拆作业人员应与安拆告知一致。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指派专人对起重机械安拆作业进行现场监督,并按告知资料核查安装单位人员到岗履职、安拆方案落实情况。因故不能如期进行作业的,安装单位应办理延期。
4.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进行自检,自检合格的,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三)建筑起重机械使用事项
1.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使用、监理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使用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需提交的资料包括:
(1)西安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请表三份;(附件6)
(2)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3)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核对原件)、西安市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告知书;(原件)
(4)建筑起重机械自行检验报告;(原件)
(5)产权单位现场特种机械管理员、维护保养责任人、特
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核对原件)
(6)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管理制度;(原件)
(7)建筑起重机械使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原件)
(8)使用单位机械管理人员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盖公章,核对原件)
(9)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时,制定的防碰撞措施和方案。(原件)
2.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应悬挂于起重机械底部明显位置,并应在起重机械底部悬挂公示牌,包含工程名称、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验收日期、起重机械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使用单位机械管理人员等内容。建筑机械使用单位机械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与使用登记一致。安装单位办理起重机械拆卸告知手续时,使用登记自动注销。
3.建筑起重机械安拆、顶升和附着,应由同一安装单位完成。
4.施工现场使用的施工升降机严禁超载、超员作业,乘载人数不得超过9人(含司机),当运送物料器具时,接送材料随乘人员不得超过2人。严禁机动车或电动车进出施工升降机吊笼进行工作。
5.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机管人员应每日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进行日常检查,每月至少定期进行一次全面性的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建筑起重机械定期安全检查、维护保养应包括以下内容:
(1)起重机金属结构件;
(2)所有安全保护、防护装置;
(3)电气线路、液压或者气动的有关部件的泄漏情况及工作性能;
(4)吊钩、吊钩螺母其他吊具情况;
(5)制动器性能及其零件的磨损情况;
(6)起升机构减速机联轴器;
(7)钢丝绳磨损和尾端的固定情况。
6.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及时委托检验单位对起重机械进行重新检验:
(1)因外部原因,起重机械使用性能受到影响的;
(2)停止使用超过半年以上的;
(3)上次检测后使用期满一年的;
(4)经改造或大修的;
(5)使用单位擅自拆除任一连接杆件的;
(6)因发生机械事故影响安全使用的。
7.监理单位应编制《建筑起重机械旁站监理方案》,对建筑起重机械安拆、顶升、附着全过程实施旁站监督。定期组织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检查。监理检查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
(1)建筑起重机械检测、使用登记情况;
(2)安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检查维护保养情况;
(3)实体运转情况;
(4)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三、工作要求
(一)各产权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严禁违规私自对设备型号、主要结构、出厂日期等进行修改;严禁出租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达到报废标准、不符合安全标准和没有齐全有效安全装置的建筑起重机械。对所有本单位名下的设备负有监管职责,必须全面掌握所有设备的使用情况(包括是否在用、是否办理备案手续、使用项目、使用年限、施工单位、运行状态等)建立设备台账,实时掌握设备运行状态。
(二)各设备备案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公示制度,每半年将辖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情况在网站、报纸等媒体予以公示。各区(县)、开发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对设备进场、安装、检测、使用、维修保养等环节中,各单位履职情况
予以检查。
(三)市住建局质安站将建立建筑起重机械管理动态检查制度,对各单位履职情况开展抽查,并将检查结果进行全市通报。违规的产权单位,全市范围内停办起重机械相关业务,暂停其所辖设备在西安地区使用;发现设备与备案信息不符,没有及时上报建设主管部门的检测单位,暂停检测业务;施工总承包和监理单位未履职的按相关法规高限处罚。
附件:
1.西安市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首次安装前备案申请表
2.西安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变更申请表
3.西安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补办申请表
4.西安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注销申请表
5.西安市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除)告知书
6.西安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请表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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