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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之消防安全管理

来源:机械保养 时间:2023/4/20

养老机构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按照单位全面负责的原则,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保障消防安全。

#养老院消防安全管理#

消防安全管理

一、养老机构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装修或变更使用性质的工程,应当依法将消防设计文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查,依法不需要审查的应当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工程竣工后,养老机构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或申请消防验收。

已建的养老机构,未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相关消防设施的,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期限内按照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设施、器材。

敬老院及利用学校、厂房、商业场所等举办的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养老机构,因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等手续问题未能通过消防审验的,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县级消防救援大队会同有关部门出具“具备消防安全技术条件”的意见。

二、养老机构内不得搭建违章建筑,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举高消防车作业场地,不得设置影响火灾扑救或遮挡排烟窗(口)的架空管线、广告牌等障碍物。

三、养老机构不应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和消防设施、降低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严禁采用夹芯材料燃烧性能低于A级的彩钢板搭建有人居住或者活动的建筑。建筑内部装修不应改变疏散门的开启方向,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的数量及其净宽度,影响安全疏散畅通。

四、养老机构应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研究、部署、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消防安全例会应由消防安全责任人主持,有关人员参加,每月不少于1次。消防安全例会应由消防安全管理人提出议程,并形成会议纪要、记录或相关文件。

五、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定期维护、检查,确保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有消防设施实行标志化管理,通过图文并茂的形式,在消防设施设备显眼处标注其使用、检查和维护方法;

(二)严禁锁闭安全出口,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楼梯间和消防车通道;

(三)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门应完好,门上应有正确启闭状态的标识,保证正常使用;

(四)常闭式防火门应经常保持关闭;需要经常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应保证火灾时能自动关闭;自动和手动关闭的装置应完好有效;

(五)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有保证火灾时人员疏散畅通的可靠措施;

(六)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和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且在1.4m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

(七)消防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完好、有效,发生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更换;

(八)消防安全标志应完好、清晰,不应遮挡;

(九)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应安装栅栏、卷帘门;

(十)严禁在起居室、活动室、疗养室、厨房的外窗、阳台等部位设置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铁栅栏;为保障患有精神类疾病或智力残疾等认知障碍人员生命安全,设置安全防护网的,应留有消防应急逃生窗口;

(十一)在养老机构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或示意图,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并应设置专(兼)职疏散引导员,疏散引导员应当熟知负责区域消防安全情况。

六、养老机构应建立消防设施管理制度,明确消防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消防设施的检查内容和要求,消防设施定期维护保养的要求。消防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火栓有明显标识;

(二)室内消火栓箱不宜上锁,箱内设备应齐全、完好;

(三)不应埋压、圈占消火栓;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0m范围内不宜设置影响正常使用的障碍物;

(四)物品的堆放不应影响防火门、防火卷帘、室内消火栓、机械排烟口和送风口、自然排烟窗、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声光报警装置等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五)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应始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需要维修时,采取相应的措施,维修完成后,应立即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

(六)按照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和相关标准定期检查、检测消防设施,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七)自动消防设施应按照有关规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七、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养老机构应制定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及应急程序,消防控制室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消防控制室必须实行每日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与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联网的,可以单人值班;

(二)消防控制室的日常管理应符合《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的有关要求;

(三)消防控制室应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四)消防控制室应确保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充足;确保消防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常开;确保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开关处于自动(接通)位置;

(五)接到火灾警报后,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以最快方式确认;

(六)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立即确认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处于自动状态,并拨打火警电话报警;同时必须立即启动单位内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报告单位负责人;

(七)严禁擅自停用、关闭消防设施设备。

八、养老机构应建立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用电防火安全管理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购电气、电热设备,选用合格产品,并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

(二)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操作;

(三)不应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

(四)电器设备周围应与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间距;

(五)电气线路、设备应定期检查、检测,不宜长时间超负荷运行;

(六)鼓励养老机构安装灭弧式智慧用电等设备,提高技防水平。

九、养老机构应建立用火安全管理制度,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不应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场所使用明火,不应在起居室、疗养室、病房内,吸烟、使用明火、烹饪或使用大于瓦的大功率电气设备。

十、养老机构应建立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因违反或不符合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而导致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应认定为火灾隐患;

(二)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报告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对报告的火灾隐患进行认定,并对整改完毕的进行确认;

(四)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的期限和所需经费来源;

(五)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安全;

(六)对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的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并依法执行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决定,火灾隐患整改完成后应及时复函送达消防救援机构;

(七)重大火灾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应自行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并整改;

(八)对于自身不能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县级消防救援和民政部门报告。

十一、养老机构应建立消防档案管理制度,消防档案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消防档案管理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纸质消防档案,同时建立电子档案;

(二)消防档案内容应详实,全面反映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纸、图表;

(三)消防档案应统一管理,按档案管理要求装订成册。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所在建筑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许可文件和相关资料;

(三)消防组织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情况;

(六)建有微型消防站的,要有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消防安全管理人、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电气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人员的基本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例会纪要或决定;

(二)消防救援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以及主管部门下发的相关文书;

(三)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记录;

(四)火灾隐患、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五)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六)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等记录资料;

(七)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八)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九)火灾情况记录;

(十)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以上资料来源《浙江省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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