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福建省一家企业,年3月签订了一份机器设备保养合同,请问我公司签订机器设备保养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
答:《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后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加工承揽合同的纳税义务人为立合同人,征税范围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税率按加工或承揽收入万分之五贴花。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第号)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发布《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年7月)》第23问“签订机器设备的保养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解答如下,签订机器设备的保养合同非印花税应税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因此,你公司签订的机器设备保养合同非印花税应税凭证,不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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