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市监罗处罚〔〕东晓20号)显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未按规定填写维护保养记录,存在特种设备违法行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监管局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对其罚款元。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成立于年7月10日,注册资本万人民币。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成立于年12月27日,注册资本万人民币。该公司由通力电梯(香港)有限公司(KONEELEVATOR(HK)LIMITED)全资持股。
《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七十一条: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责令电梯、起重机械维护保养单位改正,处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罚款,并提请许可实施部门依法吊销其相应的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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