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局直属有关学校:
为规范学校公务车辆管理,提高公务车辆使用效率,确保公务用车运转有序,经研究,现修订《温州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并印发给各校,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教育局
年4月8日
温州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年3月31日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温州市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温车改办〔〕1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学校公务车辆使用管理,规范公务用车行为,按照统一管理、统一调度、注重节约、确保安全的原则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公务用车,是指车改后保留的通勤、食堂、基建用车三类继续履行学校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个人或单位捐赠给学校的车辆)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第三条驾驶员是指学校内部持有合法驾驶证,并经学校核准准予驾驶学校公务车辆的在编或临聘人员。
第二章车辆编制
第四条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学校根据业务发展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业务用车,配备标准和购置、使用管理,参照《浙江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浙委办发〔〕96号)有关规定执行;配备数量由市教育局审核后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
第五条学校通勤、食堂、基建用车是根据《温州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温州市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相关要求,结合工作需要,按照实事求是和厉行节约的原则核定。
第六条现行保留的学校通勤、食堂、基建用车编制和资产隶属各学校,国有资产监管处室为市教育局计财处,公务车辆日常行车监管处室为市教育局办公室。
第三章车辆使用管理
第七条学校公务车辆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集中管理,分散使用。公务车辆日常管理由各直属学校负主体责任。
第八条学校办公室负责车辆管理和使用调度。车辆管理内容包括车辆日常管理、调度与使用、维修与保养、车辆经费管理、驾驶员管理等。
第九条驾驶员负责车辆行驶证、环保检验和保险单据等保管,负责车辆年审、维修、维护和保养。车籍所在地等非规定随车携带的资料均由学校办公室统一保管。
第十条加强行车过程管理,学校每辆公务用车必须安装GPS安全监控系统,并按规定喷绘公务用车等字样。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节假日期间封存制度。非工作日时间,除指定值班和紧急临时调配执行公务外,其他公务用车一律统一按规定规范停放在学校,不得擅自驶离停放区域。
第十二条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将公务用车用于婚丧嫁娶、接送亲友、上下班接送等与公务无关的活动。对违规驾驶公务用车的,除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外,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使用人承担。
第十三条严禁未经批准跨区域擅自出车,若在异地违反交通规则被查处的,一经发现,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车辆执行出车任务时,要按时返回学校,严禁在出车途中随意变更行车路线、目的地、用车对象或捎办其他事情。
第十五条严格遵守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制度。建立公车使用台账,严格履行校长负责审批制,做好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登记,详细记录维修、加油、保养、月初里程表数、月末里程表数。
第十六条学校办公室每月要对车辆的使用情况、维修情况、用油量、行车里程、百公里耗油等进行汇总,并在校园公示栏中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对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实施责任追究。一般问题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重大问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车辆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实行公务车辆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建立健全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
第十九条公务车辆经费实行财政核定制,列入年度预算,原则上不得突破核定经费。
第二十条公务车辆应办理加油IC卡,学校所有公务车辆一律到定点站加油,按照一车一卡,卡号与车辆号牌一致的原则加油。不准异车异卡加油,不准使用其他容器加油,不准用加油卡和卡内积分购置其他物品,不准套取现金。
第二十一条公务车辆必须安装ETC系统(不停车收费电子标签),刷卡支付通行费。
第二十二条学校公务车辆,一律到政府招投标备案的定点维修厂维修。各学校维修公车须出具书面申请,由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办公室安排在指定地点维修。维修费用由办公室统一结算,车辆维修经费实行一次一结算,结算时使用公务卡,不得签单赊账或零修整结。不经允许私自在其他地点维修的,所需费用一概不予报销。
第二十三条学校所有公务用车要做好车辆动态维护,保证各项任务完成。
第五章车辆划拔、更新报废
第二十四条学校公务车辆更新报废由学校办公室出具书面报告,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由学校办公室通过资产平台上报市教育局计财处协调财政部门办理更新报废手续。
第二十五条学校基建车辆的划拔,由市教育基建中心根据学校在建基建项目的数量与工程体量、施工时间提出建议;由市教育局办公室牵头,制定车辆调拨方案,并协调相关部门做好车辆审批与报备;同时由计财处协调财政部门做好车辆编制增减、变更、资产划拨并落实相应月份的车辆运行经费。
第六章驾驶员及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学校驾驶公务车辆的驾驶员必须是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的驾驶员,严禁另聘或借用其他驾驶员。
第二十七条学校办公室要定期组织对驾驶员进行法律、法规学习和安全教育培训,日常管理由各学校负责,确保不发生违规、违纪、违章行为。
第二十八条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不断提高驾驶技能,牢固树立服从调度、安全第一、优质服务的意识,养成良好的驾车习惯。
第二十九条禁止私自出车,严禁公车私用,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车、故障行车等危险行车,严禁在禁停路段停车,严禁在违反禁令标志路段调头等违章行为。
第三十条学校驾驶员要积极参加各项安全教育活动,遵守职业道德,自觉服从交通管理人员指挥,严禁闯红灯,严禁开“特权车”。因驾驶员违章行驶、危险驾驶、私自出车、疏于防范等原因造成的损失和后果,由驾驶员个人承担,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必须立即报告学校,并保护好现场,按规定进行报警处理。
第三十二条驾驶员应每周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保养、维护,检查GPS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确保车况良好和行车安全。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学校要严格车辆管理,落实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确保各项规定落实到位,切实做到学校公务车辆严格规范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由温州市教育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自修订公布之日起执行。温州市教育局年3月10日印发的《温州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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