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亭湖区便仓镇在田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镇卞某驾驶操作的联合收割机左侧罩壳被拆卸、脱粒皮带轮等传动部件外露。经调查,卞某为便于在作业期间观察左侧皮带松紧情况,私自拆卸了左侧罩壳。联合收割机的脱粒皮带轮罩壳属于安全防护装置,卞某违反了《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禁止改装、拆卸农业机械安全防护装置,禁止使用失效的农业机械安全防护装置”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对卞某进行了批评教育,要求卞某立即安装被拆卸的罩壳。经教育,卞某认识到拆卸安全防护装置的安全隐患和事故风险,立即取回罩壳进行安装。
市农业农村局根据调查的事实,依据《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改装、拆卸农业机械安全防护装置,或者使用失效的农业机械安全防护装置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卞某在案件调查期间已经改正,及时主动消除了安全隐患,对卞某处以“罚款人民币元”的行政处罚。
农业机械的安全防护装置,是驾驶操作和维护保养时提供安全保护的物理屏障,《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规定:操作人员操作和维护保养时,危及操作人员健康和安全的危险或潜在危险处应有防护;如产生危险的外露旋转件应有防护装置、动力输出轴使用时应有防护罩等。
为此,市农业农村局要求广大农机手使用农业机械时不得改装、拆卸安全防护装置,并应定期检查,对安全防护装置失去保护效果的,要停止使用并及时维修。操作使用农业机械,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减少和避免农业机械事故的发生。不能图一时方便,擅自改装、拆除农业机械上的安全防护装置,否则,不仅要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造成农机安全事故的,还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文来源:盐阜大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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