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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两家企业被处罚原因是

来源:机械保养 时间:2023/5/19

起重机械和场车叉车

这些设备使用前

需要上“户口”?

还得定期“体检”保养?

临沂市场监管

各位老板

都是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了解一下!

日前,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布一则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临沂高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临沂尚诺车业有限公司因未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查和保养记录分别被罚款5.4万元、1.5万元。

信息显示

临沂高聚新材料有限公司未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查和保养记录、从业人员(3人)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和未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应急预案违法行为实事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罚款元。

临沂尚诺车业有限公司未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日常检查保养记录,构成对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查记录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罚款元。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

(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

(五)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

(六)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关于办理“户口”

就是指办理使用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使用登记分为两种类型:

按台(套)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气瓶除外)、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应当按台(套)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车用气瓶以车为单位进行使用登记。

按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气瓶(车用气瓶除外)、工业管道应当以使用单位为对象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按台(套)的使用登记

▲按单位的使用登记

使用登记办理提交需要哪些资料?

按台(套)办理申请: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逐台(套)填写使用登记表,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

(3)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车用气瓶安装合格证明);

(4)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使用前首次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提交使用前的首次检验报告);

(5)机动车行驶证(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机动车登记证书(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车用气瓶);

(6)锅炉能效证明文件。

按单位办理申请: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

(3)监督检验、定期检验证明;

(4)《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工业管道》、《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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